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完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5.11”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形势和任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总体要求,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公路、交通安全,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处理好“四个关系”: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要处理好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关系。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交通安全。
一是通过用1年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货物运价合理,公路安全畅通,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
(一)组建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新华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雷毅、省交通厅厅长杨光成、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担任副组长,省交通厅副厅长康仲明、省公安厅副厅长严尚智、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吴凡、省经委副主任岳跃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赵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崔守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和江峰、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黄思铭、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段汇成、省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张文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副厅长康仲明担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马继延、省纪委驻交通厅纪检组组长姜志刚、省公路局局长张长生、省交通厅公安路政处处长孙长有担任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组、督察组、运力保障组、稳定预案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领导机构职责
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统一领导。制订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对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召集各成员单位研究解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等。
云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的综合协调组负责研究制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政策及对策研究,收集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情况,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指导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等;宣传组负责制订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联系新闻单位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正面的宣传报道,定期收集、整理、上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督察组负责指导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察工作,对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及时纠正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运力保障组负责制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的运力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导致的运力不足问题;稳定预案组负责制订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各地及时处理集体上访、聚众堵路、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保证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州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四、 部门职责分工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成员单位要在上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宣传。要在公路沿线广泛开展《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原则、方法、措施等的宣传,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的集中治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路政部门必须坚持卸载放行的原则,坚决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征稽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大吨小标”车辆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的重新核定,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运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整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货物集散地等加强超限超载的宣传和管理,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要配合征稽部门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后,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更正工作。
公安部门:广泛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宣传;与交通部门联合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路面集中整治行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车辆超载进行查处;配合交通、经委等部门全面清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按规定恢复“大吨小标”车辆标准吨位,及时换发车辆行驶证;依法打击无牌无证车辆;协助各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维持治安秩序,对聚众闹事、堵路、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严处,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车辆养路费、通行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研究并制订、完善有关政策,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清理车辆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
经委部门: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向社会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要求、车型和技术参数,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清理、查处。
工商部门:牵头组织交通、经委、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擅自从事车辆改装、不按照规定改装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质检部门:负责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宣传贯彻;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实施后全省各汽车生产、改装厂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执行,对车辆超限超载检测仪器设备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的指导,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组织拟定有关交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
政府新闻部门:协调新闻单位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报道,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作好舆论监督工作,引导好舆论导向,充分报道治理工作采取的积极措施,充分报道社会各界的正面反应,充分报道治理工作发展的良性态势。为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政府纠风部门: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增设和规范超限运输检测卸载站点的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五不准”的监督检查,在治超过程中要防止“三乱”的反弹。
五、组织实施
(一)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
1、宣传的内容: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目的、原则、标准、方法、措施等,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2、宣传的步骤:2004年6月20日以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活动;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在集中整治期间,对集中整治的进展、效果、典型事例进行深入报道; 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长效治理的宣传阶段,围绕治理的成果、经验、措施进行宣传,巩固长效管理机制。
3、宣传工作的要求
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7部、委、办、局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强化路面宣传、必要的走访宣传的要求,真正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像,宣传标语上路到村”,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的组织实施
1、各级经委、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协作、互通情况,在全省集中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交通征稽、交通运政部门要联合办公,由交通征稽部门提供专门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服务窗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要求、车型和技术参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标准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应对合格证进行更正;交通征稽部门重新核定计费吨位,并从次月起按新核定的计费吨位征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交通运政部门按照恢复吨位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更正工作,为车主提供服务,并免费换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做到车辆出厂吨位、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道路运输证》核定吨位“四统一”。
2、《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现有汽车生产厂家和汽车改装厂家执行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标准生产汽车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严格依法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
3、从2004年6月起,由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牵头交通、经委、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改装企业和汽车修理厂进行整顿。对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违法进行车辆改装的黑窝点。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政部门要严格对车辆进行检查,对私自进行改装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责令擅自改装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吨位;对超过时限不纠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对违法改装车辆不予落户和审验;交通运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集中治理的组织实施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 “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联合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路面的集中治理。治理工作必须坚持“五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的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1、开展集中治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1)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卸载站点的设置。省政府批准已在全省设置了42个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根据治理工作需要,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车辆超限超载严重路段要增设临时的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属地方公路的,由各州、市政府按照行政区划统一规划后报省政府批准设置;属国、省道公路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后报省政府批准设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检测卸载站点,待本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拆除。
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按规范设置,配置有车辆超限超载检测仪器、卸载场、设置执法公示牌,公开执法依据、收费标准、执法人员身份、监督举报电话等。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要坚持全天候24小时值班。
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坚持仪器检测,严禁目测或凭经验判断处理,为保证计量检测仪器准确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超限超载检测仪器必须经强制计量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计量检测仪器每6个月检定一次。
(2)在集中治理开始之前,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路政执法队伍进行2天的集中培训,使路政人员熟练掌握公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原则、方法、措施和要求等,严格统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和尺度。集中治理工作开始以后,所有上路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未经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一律不得上路执法。从6月20日开始,所有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路政部门聘用的无执法证件人员全部撤出公路。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3)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订卸载货物及存放货物的收费标准,规范卸载货物的收费管理。
2、集中治理的方法
按照“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的原则,从2004年6月20日开始,各级路政、运政、征稽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上路共同利用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在未设置固定检测站之前,在服务区内开展流动检查。
3、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期间,所有车辆装载货物,既不能超过(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以下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及征费吨位的。
各级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6种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交通、公安两部门在同一场地协作配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以交通部门为主认定和纠正。
4、处理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车主自愿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得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但交通运政部门须在违章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违章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两次)以上的,除实施卸载和违章登记外,路政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运政部门。
卸载货物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政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营运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公告同一运输企业的超限超载车辆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并对违法驾驶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路政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记录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卸载后的载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关于公路补偿费、公路赔偿费问题,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时限期间,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潜在的隐形损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行收取公路补偿费。
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明显或者直接损坏的,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收取公路赔偿费。公路赔偿费的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3)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但几何尺寸超限的,不予卸载;对承运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但对上述情况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集中治理的要求
(1)为防止集中治理期间运输业主停止或减少上路运输。各级交通运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运力保障工作机构,制订运力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运力储备,一旦出现社会运力投入不足,要及时组织应急保障运力对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进行运输保障。
(2)在集中治理期间,为了防止运输业主集体闹事、阻挠治理工作,各地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机构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组织当地公安部门参与维持治理超限超载检测点的治安秩序。对聚众堵路、暴力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严处。
(3)集中治理期间,高速公路、省管公路、地方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同步进行,路政部门内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形成治理的合力。
(4)为保障治理工作的开展,各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机构要安排治理工作专项经费,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的组织实施
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的时间内,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省交通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开展调研,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鼓励发展多轴大型车辆。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逐步开展计重收费。
2、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新修订的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共同研究做好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调整和完善的相关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的要求、车型和技术参数之前,“大吨小标”车辆暂按原核定的车辆征费吨位执行,待颁布后的第二月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3、省纠风部门与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收费站点或设置不合规定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卸载站点,任何部门不得随意上路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减少运输户的麻烦,创造文明、畅通的公路环境,保护车主的合法利益。
4、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集中治理期间会影响到的物价进行监督,做好物价管理工作,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机哄抬物价,保持物价平稳。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组织实施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时间,由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经委、工商、经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1、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合理调整运力结构。运政部门要对全省货物运输市场进行全面地调查,掌握货物运量和车辆运力变化和货运运价的变动情况,通过调整,保持运力与运量之间的平衡。通过运力和车型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解决运输市场无序竞争的状况,减少车辆超限超载的诱因。
2、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收费,坚决取消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对本地区道路运输车辆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交通、公安、工商等涉及车辆收费的部门要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清理工作。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对车辆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运输经营者负担。
3、规范货运代理市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规范货运代理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业主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交通主管部门要与经委、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顿货运代理机构专项行动,打击无证代理和不规范管理的代理机构。交通运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货运代理机构的管理,严把资质审查关,制订措施,重点扶持管理好、信誉高的货运代理机构。通过规范货运代理市场秩序,调整运输业主与货运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
4、依法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保护合法运输业主的利益,促进运输市场公平竞争。在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政、交通征稽、路政以及驻滇部队等部门要在全省各地联合开展打击“黑车”、“假军车”专项行动,对未落户、未交养路费、未交运管费的“三无”车辆,坚决依法严处,对军车超限超载要依靠部队有关部门一起查处,通过整治,杜绝“三无”车辆上路,维护合法运输业主的利益。
六、治理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的时间完成,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前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进行宣传准备、开展“大吨小标”恢复吨位工作和制订经济调节的措施、完成超限运输管理检测卸载站点建设。工作结束后,在6月底以前,由各地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总结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为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全省各地交通、公安同时上路对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综合治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同时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此阶段工作结束后,在3月底以前,由各地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总结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先由各地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自查,在5月底以前写出治理工作报告,由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由省写出总结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表彰会。此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转入长效治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