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营改增平稳过渡
施工企业只有将新税制和企业实际业务结合起来,主动适应税制变化,通过优化经营模式、深化分工协作、加强内部管理,才能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实现“营改增”的顺利平稳过渡。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利润的影响
现阶段,“营改增”会引起施工企业利润下降。营业税是价内税,包含在合同收入中,体现于财务报表中。增值税是价外税,施工企业在统计财务收入时要按规定予以扣除,这必然造成施工企业的收入下降,业务发展压力增大。同样,在合同成本中,原来按营业税缴纳的时候,各项成本支出也是含税的,实行“营改增”后,计算成本时增值税也要剔除出来。但是,实际工程支出不可能按造价的一定比例购买材料,加之部分供应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凭证,造成成本进项税的抵扣额偏低。施工企业的人工费不能抵扣,再加上其他费用也不能全部取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成本费用实际可抵扣税额会更低,必然会增加成本费用。在工程项目规模一定的情况下,收入下降的同时,成本费用未能降低甚至升高,必然导致企业利润下降。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所占比例。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必然会面临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施工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按照有关规定,2009年增值税改制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施工企业以前年度购置的大量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由于都没有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全部作为成本或资产原值,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造成严重的虚增增值额和税负增加。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一是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比较多;而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
二是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也增加了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即使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但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在挤占利润空间的同时,也加大了建筑业实际税负。
三是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成建制的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分包成本通常为验工计价单或普通服务业发票或民工工资签领单,自有人工成本是自制的工资支付凭证,该部分人工成本在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下均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是普通服务业发票,自有机械设备费用则通常是以折旧或台班费方式进入成本费用,均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还有其它间接成本、费用,如水、电、气、房屋租赁费、临时用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和期间费用等,均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特别是对于通常需垫付资金且回收期长的BT、BOT项目而言,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取得抵扣发票。这些都是增加税负的影响因素。
此外,还会涉及集团公司内部资质共享、内部分包时,难以确定进项销项税额等问题。若实际纳税人与名义的纳税义务人不一致,将会导致进项税难以抵扣。由此可见:税率上升、计税口径不同以及抵扣链条不完善,通常会导致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应对“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对策
强化科学管理,促进精细管理,优化企业财务状况。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自2009年增值税改制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抵扣政策,及时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而且,全面“扩围”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施工企业的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亦可降低企业税负。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全面深入地了解“营改增”对企业相关税负产生的影响,认真筹划占工程造价较大比例的设计、鉴证、审计、勘探、建设等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节奏,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应抵尽抵。
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改进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一是施工企业必须梳理、完善收入确认的标准,严格收入确认的流程。长期以来,我国施工企业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谨慎确认收入,避免因收入计算不精准而提高计税基数,致使企业实际缴纳税费高于应缴纳税。收到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二是必须加强成本核算,对可抵扣的成本费用项目进行细分。可以对施工企业所有的成本项目进行梳理,建立成本项目的可抵扣范围指引,落实部门责任,充分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不断探寻能够进行抵扣的税项。例如可以对各类建材、零星消耗的办公用品等实行定点采购的形式,尽可能增加进项抵扣。企业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要分开核算,列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将不能被抵扣,这是核算成本时必须高度重视的细节问题。
加强税收筹划,努力做到进项税应抵尽抵。一是施工企业有关部门应密切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掌握“营改增”税务优惠过渡政策,及时办理增值税优惠税率报批或备案手续,争取享受过渡期财政补贴扶持政策。二是要规范相关合同,确保每个分支机构都坚持以施工企业名称签订所有对外交易合同。控制好收付款节奏,确保业务办理按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最好设置专门的增值税税务专岗,认真研究制定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抵尽抵制度。对于增值税的核算业务,务必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
来自《施工企业管理》